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215-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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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建偉 受 刑 人 王禮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禮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經具保人林建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王禮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1萬元,且經具保人林建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各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94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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