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聲-24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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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判決日期為民國113年9月27日,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3年9月27日之前,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3年3月19日,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3年3月19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8、10及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8、11部分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7、10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及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11之罪,情節相類,且皆為相同犯罪集團下,於相近時間所為,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其餘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及徵詢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87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7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7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4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編號2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11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編號2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11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仟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9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9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4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91號 編號2至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11萬元 編號 10 11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9日至6月17日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5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8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4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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