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聲-284-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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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 即 輔 佐 人 陳秀珍 被 告 王誌豪 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撤銷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輔佐人陳秀珍之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具保停 止羈押(續11)狀。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0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誌豪因本案起訴送審,經本院受命法官即時訊問後 ,認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同案被告楊國正之自白、同案被告施育宗之偵查中供述、報關資料、照片、扣案物、毒品鑑定報告、簽收單、員警職務報告、對話紀錄、譯文等事證,足認被告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損壞與本案相關手機、與同案被告施育宗將手機SIM卡拔除之滅證行為,並一起逃竄,終為員警先後查獲,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羈押禁見原因與必要性,爰諭知被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羈押禁見確定,並各於延押訊問後,諭知被告自113年5月27日、同年7月27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禁見、自114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確定。   ㈡輔佐人前已多次提出與此次聲請大致相同之理由,為被告 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均經本院陸續裁定駁回確定(本院最近一次裁定駁回輔佐人相同聲請之日期為114年1月20日)。此些理由均無足動搖本院上開認定,已如先前裁定所述,不再贅言。輔佐人此次雖新增一理由,稱卷內無證據資料可證明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但此尤與被告確有與同案被告施育宗一起逃亡,嗣為警拘獲之事實相悖。況本案已宣判,認被告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8年,案雖未確定,仍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而被告既受重刑,本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佐以被告曾逃亡之上開事實,足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確實存在,以保全後續程序(無上訴時之執行或有上訴時之審理)。此外,輔佐人所述家中及扶養情形與主觀之團圓期望,仍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之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事由有別。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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