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聲-286-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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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榮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林榮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05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04條第2、1項罪;刑法第135第3項第1款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9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裁定自114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人固於本院114年1月22日審理期日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然被告業於114年2月12日經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令其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查。則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已未受本院羈押,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是本件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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