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4-聲-312-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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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財堂 具 保 人 陳怡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怡文因受刑人黃財堂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2523號案件執行等節,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首論,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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