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M-114-聲-361-202502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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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闕世春 受 刑 人 闕廷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世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闕世春因被告闕廷恩犯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闕廷恩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闕世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12年刑保字第26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乙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通知、拘票暨報告書(均為影本)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並有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