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M-114-聲-372-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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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45號案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 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45號案件,已 於民國114年2月4日判決,有該案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迴避案分案前,上開案件業已審結,承審法官於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故聲請人所請已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