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4-聲-39-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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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科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科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各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簡科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0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1年1月10日之前,固與上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曾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本案聲請。惟經本院以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其回覆「不要合刑」等語,堪認其已無將如附表所示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予以定應執行刑之意,據此尚難認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院無從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6日 109年9月18日 110年11月間至 110年12月間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071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40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892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684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676號 113年度易緝字 第4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2月28日 113年10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684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676號 113年度易緝字 第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2月28日 113年11月26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185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426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7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