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4-聲-399-202503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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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裔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7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聲字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23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0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60、21233、248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28、4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28、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 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編號1-7經臺灣高院少年法庭112年少聲字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桃園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80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28、4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28、4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23、24、25、26、27、28、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編號1-7經臺灣高院少年法庭112年少聲字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桃園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807號)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8日至109年1月20日 109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偵字第6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22號 編號1-7經臺灣高院少年法庭112年少聲字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桃園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8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