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聲-441-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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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森 具 保 人 李瑞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且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受刑人於受上述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按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檢察官之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受刑人和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和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檢察官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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