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4-聲-456-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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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啟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5號、113年度執字第1760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何啟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啟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4月2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3日 113年1月14日 113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1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9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606號 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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