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聲-46-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紹錦 受 刑 人 邱治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紹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邱治維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交 保,經具保人黃紹錦出具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指定日期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迄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亦未在監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對被告及具保人)、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