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4-聲-47-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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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玉亭 具 保 人 陳惠民 年籍、住居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惠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惠民因受刑人徐玉亭犯詐欺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受刑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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