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5-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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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柏煬(原名廖家弘) 具 保 人 呂建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柏煬(原名廖家弘)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又如被告曾經逃匿,但於法院沒入保證金裁定生效前,業已緝獲或自行到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判決確定,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字第8316號執行。嗣因受刑人逃匿而發布通緝,惟受刑人現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緝獲後入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已本院裁定前之113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顯非屬「逃匿中」之狀態,則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