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4-聲-550-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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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31頁)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3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77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0、3789、66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9、12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9、12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3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382號 桃園地檢112度執字第716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妨害秩序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日 110年7月17日 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4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3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4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34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4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34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1月21日 112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96號 新竹地檢112度執字第50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1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5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7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6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4號 桃園地檢113度執字第3923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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