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4-聲-561-202503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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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鴻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335號、113年度執字第172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高鴻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鴻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3月21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12月3日 113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568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5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95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6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95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65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220號 應執行拘役45日(113年度聲字第35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