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57-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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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清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清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清天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高清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3日 112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1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62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262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5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0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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