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M-114-聲-59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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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明異議人 詹世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緝丁字第5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世宇(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受刑人前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其中部分案件因有96年減刑條例之適用,故前曾定應執行之刑之基礎已發生變動,屬於得更定應執行之刑之例外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所聲明異議之內容,並非主張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而係認其個案情形合於更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故難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不當之情事。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受刑人所犯之罪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應執 行刑(或更定原執行刑)之要件,受刑人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故此部分尚非本院於本案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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