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聲-596-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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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楊泰輝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數罪併罰狀」。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楊泰輝就其所犯數罪刑,自行具狀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尚無逕行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權限,並非合法之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如欲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