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聲-63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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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國倫 具 保 人 邱浩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浩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浩誠因受刑人邱國倫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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