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聲-65-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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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守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 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IPHONE廠牌14 PRO MAX型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IPHONE廠牌 14 PLUS型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中關於「IPHONE廠牌14 P RO MAX型號」之記載均有誤,顯係「IPHONE廠牌 14 PLUS型號」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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