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聲-652-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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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丁隆孝 具 保 人 鄭章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00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隆孝因本案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現被告已入監執行,爰請求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免除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與具保人。 三、經查,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800號審理中,嗣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通緝,嗣於同年12月29日經緝獲並經本院訊問後,於同年12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認無羈押必要,而由具保人於同日以現金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113年12月30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附卷可參。是本案現仍審理中,尚未確定,則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與本件具保人所負具保責任之本案係屬不同案件,被告尚有可能於本案審理期間因停止執行等情事而出監,而仍有課與具保人具保責任以達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等目的。依上開說明,本件尚無從以被告因前揭「他案」判決確定並在監執行中,即認就聲請人對於被告所涉「本案」部分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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