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4-聲-67-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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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乙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32號、113年度執字第1650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乙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乙恩因犯妨害秩序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1月30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下旬某日 111年6月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4981、18062號 112年度偵字第39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76、429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6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5月3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8476、4292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914號 111年度偵字第560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日 112年9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46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8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8號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0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35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