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4-聲-694-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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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達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達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達峰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不得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之外部界線,亦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後為重」之內部界線拘束。此外,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保護法益相同,及其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0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67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34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2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20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20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5日 113年03月01日 113年0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89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37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37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19日 (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30日,逕予更正)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9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18日 113年06月18日 113年07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08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3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 112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8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89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1月0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