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4-聲-7-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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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鄭文燦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鍾維翰律師 何祖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 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 第4號案件民國11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 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再行 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法院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的法庭 錄音光碟,以核對卷內筆錄之記載內容,以維護其訴訟上防禦等法律上權益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所取得之錄音內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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