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M-114-聲-709-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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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姿韻 具 保 人 曹家豪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姿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曹家豪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或自動到案接受執行,即不可再謂其仍在逃匿之「中」,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繳納後釋放受刑人。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831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113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且該傳票均合法送達受刑人、具保人,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  ㈡然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於1 14年2月2日發布通緝,嗣於114年2月27日緝獲,並於同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下稱北女所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可見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因另案緝獲而入北女所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則難認其仍在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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