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4-聲-737-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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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雨澤 具 保 人 陳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雨澤前經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具保人 陳明德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嗣聲請人為執行其案件,傳喚、通知具保人,但其、具保人屆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嗣其經拘提亦無著,其現且未在監、押並已經另案通緝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聲請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函文、拘票、員警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且經本院聯絡,具保人仍表示找不到其,稱會在民國114年3月10日回電等詞,然迄今本院未獲任何回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綜上堪認,其已逃匿。從而,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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