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4-聲-748-202503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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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梓柔 受 刑 人 劉裕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梓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梓柔因受刑人劉裕銘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2年刑保字第38號),將受刑人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以現金繳納之後,本院已將受刑人予以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16812號案件執行等情,有112年刑保字第3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嗣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拘提被告未果,有桃園地檢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4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暨其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