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M-114-聲-78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DO VAN TU(杜文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8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DO VAN TU(中文名:杜文秀 ,下稱被告)業已認罪坦承犯行,且參與本案之角色非核心,所知事項業已如實交代,共犯被告邱勵翔業已坦承,被告實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為能繼續在臺灣工作,實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 存在及真實,暨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准許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濫用其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據以判斷羈押之要件,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49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 5日訊問後,坦承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之犯行,並有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歷次供述內容與其餘同案共犯均有出入、甚不相符,而有避重就輕、規避刑責之嫌,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者,被告雖係以工作名義合法居留台灣地區之移工,且居留期限至116年1月15日,然本院審酌被告既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士,在知悉其涉犯上開罪嫌下,又可能預期將來會被判處刑罰之情況,自難期待被告不會返回越南以規避司法程序之進行,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況且,本件被告於113年8月至9月間,僅相隔1月餘即多次密集提領多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本件被害人多達15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之羈押原因,兼衡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本件犯罪情節、侵害社會法益之輕重,於權衡比例原則下,在考量被告有上開羈押之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4年1月1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被告雖執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終究 係外籍人士,衡酌現今跨國交通便利,如被告欲返回越南亦非難事,是被告仍有畏罪潛逃之可能。且縱然被告現已坦承犯行、共犯邱勵翔亦坦承犯行,惟其亦可能為求脫免刑責,而與其他共犯變更說詞,況其前曾多次供述與其他共犯有所出入、不符而避重就輕,自未解被告有勾串其他未到案之共犯或證人之疑慮。又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況被告本係因經濟因素而為本案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113年8月至9月間,僅相隔1月餘即多次密集提領多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本件被害人多達15人,已證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職是之故,審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均不足以替代羈押,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意旨所指,均無足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然消滅或變更,無從據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  ㈢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