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聲-817-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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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張奕峰 被 告 戴立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搶奪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113號),聲 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扣押物發還申請書」所載。 二、按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 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4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戴立基本案搶奪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並已確定送執行,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案已脫離本院繫屬,本案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判決確定後之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本案扣案物,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