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抗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聲-849-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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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子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 第277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之 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廖子輝(下稱聲請人)所不服者,為本院受命法官所為羈押禁見之處分,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即「準抗告」)為其救濟方法,是聲請人具狀表明抗告之旨,實係誤準抗告為抗告,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其已依法提出準抗告之聲請,先予敘明。 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16條第4項之規定,於準抗告之程序準用之。而關於羈押與否及是否禁止接見通信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並限制接見通信之必要,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是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故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或處分,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依聲請人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可知本案犯罪之整體歷程顯屬具相當規模及分工之詐欺集團所為,且本案尚有共犯徐培譯未到案,而同案被告徐浩翔於自白坦承犯行前,確有透過其母親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勾串供述之舉,倘聲請人開釋在外,實難確保其礙於同案被告徐浩翔之壓力而變異供述,有羈押之原因,另聲請人於偵查中係為自白供述,於本院庭訊時改稱無犯罪意思而否認犯罪,綜合考量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方式替代,依比例原則衡量聲請人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追訴利益、聲請人行為對社會秩序所生可能危害及聲請人人身自由受侵害之不利益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處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聲請人主張其所知之共犯除徐浩翔以外,其餘共犯皆在大陸 地區且無從聯繫,徐培譯亦已離開臺灣,若徐培譯一直未能返回臺灣,聲請人是否持續被羈押;聲請人因本案工作原因每月需繳交公司水電費、網路費並支付員工薪水,「皮皮」因而令徐浩翔拿錢給聲請人,在此之前聲請人並不認識徐浩翔,亦不知其聯繫方式,並無串供或因徐浩翔之壓力而變異供述之虞等語。惟依此部分聲請人之主張,本案確有共犯未到案,則縱聲請人無其他共犯之聯繫方式,亦無法排除該等共犯主動接觸聲請人而進行勾串之可能性,況聲請人自身之供述已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當有勾串之虞。是此部分聲請人所為主張,難以憑採。 ㈢聲請人另主張其得知本案工作為詐欺公司後立刻辭職並告知 所有員工,避免有更多人受害,且告知其等配合調查,聲請人離職後手機及工作用車輛亦未更換或滅證,若聲請人得以交保,聲請人將全力配合調查、傳喚;聲請人懷疑自身罹患肺癌,但因聲請人被羈押之故,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故亦不敢安排檢查,懇請讓聲請人交保以賺錢賠償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並進行身體檢查等語。然如前所述,聲請人仍有勾串之虞,而本案詐欺集團規模龐大,侵害法益情節顯非輕微,本院審酌予以羈押禁見對聲請人所造成人身自由、社會生活上不利益後,仍認原羈押禁見處分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至聲請人固稱其懷疑自身罹患肺癌,惟其既未進行身體檢查,自難以其片面主張逕認其具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此部分聲請人所為主張,亦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聲請人具備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無違誤。聲請人對此提起準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