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4-聲-850-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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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恆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恆誠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恆誠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桃園 市○○區○○○街00號」,因上開處所業經出租他人,被告現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於該址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 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茲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到庭陳明上開處所業經出租他人使用,現實際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本院認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聲請人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