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4-聲-86-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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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鳳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鳳怡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鳳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鳳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8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則在113年3月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僅2罪,本院裁量之空間有限,且情節均非複雜,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883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8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8日 113年3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