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聲-86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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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蔡仲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訴字第522 號),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通緝到案,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並於114年2月20延長羈押在案。稽之被告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1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應自知將受重刑之執行,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且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而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具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且不能 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作為而使之消滅,而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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