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聲-878-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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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鴻 具 保 人 林偉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字第17620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偉懋因受刑人甲○○犯強制猥褻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強制猥褻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受刑人犯加重強制猥褻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70號判決撤銷受刑人所犯加重強制猥褻罪(1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並改判該撤銷部分無罪,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拘提函暨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足憑。又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3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