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聲-90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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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秋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秋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至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13日,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2年2月13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2、5、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4、6、8、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 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之意見及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8日 110年4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55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5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4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4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4號 111年度易字 第474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5月31日 備註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85號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9月11日 110年8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77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393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77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393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21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57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4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4月24日 111年7月9日至111年8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0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393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5號 112年度易字 182號 112年度易字 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5號 112年度易字 第182號 112年度易字 第8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2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4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8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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