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聲-901-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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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坤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坤民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坤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各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徐坤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22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3年5月22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730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 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等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並已執行完畢,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較為有限,且各罪情節均非複雜,故認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違反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4月25日至 112年4月29日 112年8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158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0355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13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 第730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07號 113年度簡字 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12月5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 第730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07號 113年度簡字 第6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4年1月8日 114年2月4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5千元; 桃園地檢113年度 罰執字第475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1751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 罰執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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