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聲-92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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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啓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114年度執字第40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戴啓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戴啓恆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9月21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7月23日 112年2月28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726號 112年度偵字第56635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9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1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9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1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2月06日 113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42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0號 編號1-5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3執更34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7月23日 112年6月6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685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551號 112年度偵字第561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69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69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23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7月12日 113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29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6號 編號1-5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3執更3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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