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無保釋回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聲-93-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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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家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 三、經查,聲請人黃家勤於民國114年1月6日起,已因案在監接 受刑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子字第339號、第339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本件無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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