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聲-93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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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王仁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8年執字第16910號)不服,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   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   定,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合先述明。另所謂「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下稱聲明異議人)雖主張係對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字第16910號指揮執行行為不當而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之理由,係希望裁定較輕之刑期云云。然核其文意無非係就本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業經確定,縱有不服亦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定,受刑人自不得以量刑過重為由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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