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聲-944-202503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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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願明 具 保 人 黃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家正因受刑人黃願明犯賭博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入法務部○○○○○○○執行 ,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證。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歸案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