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聲-956-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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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殷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殷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殷瑱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16169」均應更正為「46169」外,其餘均引用聲請書附表),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衡酌附表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犯罪時間之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