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4-聲-98-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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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佑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7至9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7年7月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113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113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他字第28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他字第28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43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0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日 111年10月1日 111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26號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26號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7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4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70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0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30日至111年10月1日 111年9月30日至111年10月1日 111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113年度審金訴12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3號 113年度審金訴12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4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4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8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