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4-重訴-3-202503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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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MNAN ARNON(中文名:阿隆) 辯 護 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KHAMSON SOMPHIN(中文名:宋平) 辯 護 人 黃麗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MNAN ARNON及KHAMSON SOMPHIN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CHAMNAN ARNON、KHAMSON SOMPHIN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參,足次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歷次供述內容相異,且有共犯「宋山」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一般人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人性,併被告2人均為泰國藉之外國人,在台無合法居留之事由,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經審酌比例原則之考量及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爰經本院裁定均自114年1月3日起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且均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2人均應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