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M-114-重附民-11-2025030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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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謝介銘 送達代收人 吳怡秀 附民被告 游皓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1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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