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M-114-金訴-33-2025030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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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5 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志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嚴志偉於民國114年1月8日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2月27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真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2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