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金訴-86-202503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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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6 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坤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錦坤因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觀察、勒戒處分待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3月1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甲)、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4年3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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