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金訴-86-202503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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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6 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坤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錦坤因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有觀察、勒戒處分待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3月1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甲)、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4年3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