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附民移調-209-20250203-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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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捷報相 對 人 張書瑜 張閔智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9號(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 1685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3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調解庭( 一) 調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捷報相 對 人 張書瑜、張閔智調 解委 員 莊慧鴛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張閔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00元,給 付方式如下:1.民國114 年4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 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 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張書瑜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給 付方式如下:1.民國114 年3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 均到期。 2.上開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和 農會,戶名:黃捷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相對人二人未依上開各自約定付款願另各給付違約金,違 約金計算方式為相對人各自未付剩餘款項之三分之一。 (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二人在本案不會再為民事請求,但不免 除其餘連帶債務人之賠償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黃捷報 相對人 張書瑜、張閔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