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M-114-附民移調-253-20250207-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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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宏銘 年籍詳卷相對人 喬登竤(原名喬靖鉉)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3號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 第16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7日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郭怡君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宏銘相對人 喬登竤(原名喬靖鉉)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伍萬元,自民國114 年4 月1 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捌仟元,最後一期給付壹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017 ),戶名:張宏銘,帳號:00000000000 ) (二)相對人倘未遵期履約,除上開款項外,願再給付聲請人壹 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聲請人同意給予相對人較輕之刑罰。 (四)聲請人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611號被告喬登竤部分所 衍生之其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張宏銘 相對人 喬登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郭怡君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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