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附民移調-349-20250220-1
字號
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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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許靖汶相對人 張瑞辰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49號就本院114 年度審金簡 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下 午2時2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許靖汶相對人 張瑞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張瑞辰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 萬1 千元,給付方式如下:⒈應自民國115 年4 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1 萬7 千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靖汶)。⒉相對人如遵期於前項時間所示時間給付,則免除支付2 萬元。㈡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張瑞辰就114 年度審金簡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如被告符合緩刑要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㈢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許靖汶 相對人 張瑞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余安潔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